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芳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奇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蓮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伍仟捌佰叁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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