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國洋(原名張議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八十八年
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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