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八八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 移送 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七月三十日高市警三(
壹)分刑字第一○四五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一時三十分至同日十六時。(二)地點:高雄市○○區○○路二二一號華賓旅社三○一、三○八室。(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三次與男客趙國姦,每次代價新台幣(下同) 二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男客趙國於警訊中之證述。
(三)警方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