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442號
TPDV,102,司促,27442,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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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馨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零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7442號)
  一、查案外人卓育慧於民國88年8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95年10
  月17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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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