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411號
TPDV,102,司促,27411,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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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寶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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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