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385號
TPDV,102,司促,27385,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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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孜倫 
      周國隆
一、債務人周孜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叁萬玖仟
  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周孜倫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國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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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