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孜倫
周國隆
一、債務人周孜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叁萬玖仟
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周孜倫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國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