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幣別(按民法第202 條規定,以
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
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