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31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復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新臺幣24,150元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