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志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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