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蔡奇璋
蘇文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吉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薛民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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