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郭帟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銓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闕美慧 住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正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玖萬零壹佰零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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