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848號
TPDV,102,司促,26848,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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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倩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利息新臺幣1,167元之計息期間、利率。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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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