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84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倩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利息新臺幣1,167元之計息期間、利率。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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