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828號
TPDV,102,司促,26828,201310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8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雅仕特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秋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維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柒仟玖佰捌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仕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