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7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基隆市吉祥企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文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二、補正聲請狀上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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