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73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天星 住臺北市林森南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温淑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温淑如」或「溫淑如」?),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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