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731號
TPDV,102,司促,26731,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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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7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天星  住臺北市林森南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温淑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温淑如」或「溫淑如」?),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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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