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579號
TPDV,102,司促,26579,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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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莉絲點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柳樺  住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6579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 年07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494 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37718、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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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莉絲點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點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