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490號
TPDV,102,司促,26490,2013103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4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鑫世宏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振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鑫世宏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