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490號
TPDV,102,司促,26490,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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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4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鑫世宏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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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世宏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