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476號
TPDV,102,司促,26476,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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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佩即焦起士餐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相對人陳志佩之請求原因事實為何?焦起士餐館係由何人
  獨資,並請一併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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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