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佩即焦起士餐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相對人陳志佩之請求原因事實為何?焦起士餐館係由何人
獨資,並請一併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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