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宗興 住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漢祥傳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義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燁濱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陸仟柒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之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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