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471號
TPDV,102,司促,26471,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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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宗興  住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漢祥傳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義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燁濱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陸仟柒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之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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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祥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