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常百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仟柒佰貳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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