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300號
TPDV,102,司促,26300,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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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岳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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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