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265號
TPDV,102,司促,26265,201310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莉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文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