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90年度,8號
MKEV,90,馬補,8,200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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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馬補字第八號
 
  原   告 張秋武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連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伍拾陸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 介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賴 淑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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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