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馬補字第八號 原 告 張秋武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連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伍拾陸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 介 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賴 淑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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