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乙加(原名李崑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柒佰肆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
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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