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馬簡字第三O號
原告繼承人 王陳秋霞
王明義
王明賢
王明雄
王美美
王美麗
王美花
王美惠
被 告 澎湖縣白沙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魏長源
訴訟代理人 鄭正修
右被告與原告王漢福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王陳秋霞、王明義、王明賢、王明雄、王美美、王美麗、王美花、王美惠為原告王漢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於原告王漢福死亡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經被告查明王陳秋霞等八人為原告王漢福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該繼 承人應即為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賴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