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90年度,30號
MKEV,90,馬簡,30,200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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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馬簡字第三O號
 
  原告繼承人 王陳秋霞
        王明義 
        王明賢 
        王明雄 
        王美美 
        王美麗 
        王美花 
        王美惠 
  被   告 澎湖縣白沙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魏長源 
  訴訟代理人 鄭正修 
右被告與原告王漢福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王陳秋霞王明義王明賢王明雄王美美王美麗王美花王美惠為原告王漢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於原告王漢福死亡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經被告查明王陳秋霞等八人為原告王漢福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該繼 承人應即為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賴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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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