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122號
TPDV,102,司促,26122,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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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文傑  住新北市新店區黎明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詠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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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晴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晴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