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馬小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吳澎生
被 告 陳元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表明違背法律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賴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