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宏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左鴻源
石少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