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100號
TPDV,102,司促,26100,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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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宏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左鴻源 
      石少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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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