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宏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鈞博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張琪政 住新北市永和區文化路90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