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061號
TPDV,102,司促,26061,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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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戊聰  住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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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