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戊聰 住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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