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021號
TCEV,106,中補,2021,201708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021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曾榮智
      張明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定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644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