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827號
TPDV,102,司促,25827,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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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剛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貳萬壹仟叁佰叁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陸仟肆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五五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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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