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剛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貳萬壹仟叁佰叁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陸仟肆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五五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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