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69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重嘉 住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倍比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請求利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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