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699號
TPDV,102,司促,25699,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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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重嘉  住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倍比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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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