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琬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受讓債權中,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含計算期間、方式 )金額各若干。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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