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618號
TPDV,102,司促,25618,20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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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琬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受讓債權中,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含計算期間、方式
  )金額各若干。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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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