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614號
TPDV,102,司促,25614,20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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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琦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羿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森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提
  出相對人吉森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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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森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