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琦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羿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森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提
出相對人吉森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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