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敏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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