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485號
TPDV,102,司促,25485,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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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柏實  住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國  住臺北市萬華區青年路168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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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