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柏實 住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國 住臺北市萬華區青年路168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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