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蔡重興 住臺北市莊敬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相對人弘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住所。二、請釋明鄭翊成、柯中皓是否為相對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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