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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451號
TPDV,102,司促,25451,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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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重興  住臺北市莊敬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弘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請釋明鄭翊成柯中皓是否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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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