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Melo Crown (M
acau)Limited)
法定代理人 Janelle Maree Campbell
代 理 人 楊代華律師
賴志豪律師
吳峻亦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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