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432號
TPDV,102,司促,25432,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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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Melo Crown (M
      acau)Limited)
法定代理人 Janelle Maree Campbell
代 理 人 楊代華律師
      賴志豪律師
      吳峻亦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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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