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8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亞通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500元。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名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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