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382號
TPDV,102,司促,25382,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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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中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明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獻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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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