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379號
TPDV,102,司促,25379,2013101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霖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慧蓮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徐筱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千浩  住臺中市北屯區文昌東五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叁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霖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