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霖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慧蓮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徐筱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千浩 住臺中市北屯區文昌東五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叁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