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379號
TPDV,102,司促,25379,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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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霖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慧蓮
代 理 人 劉韋延律師
      吳佩軒律師
      徐筱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千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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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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