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7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霖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慧蓮代 理 人 劉韋延律師 吳佩軒律師 徐筱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千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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