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350號
TPDV,102,司促,25350,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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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堯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叁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5350號)
  債務人洪堯俊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19,376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593元整(102/7/9-1
  02/8/12按15%、及前期已計未收利息130元)。(三)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
  新臺幣319,37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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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