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306號
TPDV,102,司促,25306,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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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清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霖鋼鐵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得以退票日計算)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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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霖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