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304號
TPDV,102,司促,25304,201310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慧芳  住新北市三峽區國際一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啟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龍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新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泰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