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193號
TPDV,102,司促,25193,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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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煌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富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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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