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煌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富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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