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080號
TPDV,102,司促,25080,2013100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志冠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
  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