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志冠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
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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