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857號
TPDV,102,司促,24857,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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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陳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陳玉美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52258 │     │0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4857號)
(一)債務人廖陳玉美於民國92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93年08月1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2 年09月30日止累計121,995 元正未給付,其中52
   ,258元為本金;69,65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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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